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28浏览次数:2207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必须从全校的各项工作全局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判定档案的价值。

二、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原则规定,对档案定期鉴定。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主观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三、经鉴定变动的档案,应将鉴定工作情况在备考表中注明。

四、鉴定人员要认真分析准备销毁的档案文件的内容、来源、时间和形式,做到正确、准确。

五、准备销毁的档案,在未批准前,须单独加以系统保管,以便审批时检查。

六、销毁准销的档案时,必须实行两人监销的制度。

七、机密档案的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送保密造纸厂或烧毁。烧毁时应等档案全部变成灰烬时,监销人员方可离开。

九、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十、销毁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有关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