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

作者:发布者:王广良发布时间:2023-11-30浏览次数:250

档案移交制度

 

一、移交时须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准确,凡不符合规定的,接受方应拒绝接收,并要求送交方限期改正补交。

三、对于向上级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

四、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原机关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校档案部门移交。

五、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学校档案部门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单位或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