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审定密级的规定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28浏览次数:203

界定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审定密级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一步加强学校保密工作,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保密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保密委是学院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界定本院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审定密级。

    第二条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系部处室馆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条保密委按照规定确定本校国家秘密、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五条密级确定以后,发现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学校保密委又元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 逐级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第七条保密委应当将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八条保窃范围应当板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第九条依照《保密法》和本规定对学校产生的已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标明“秘密’、字样,并专册登记,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条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由保密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交保密委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