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使用和保管的规定

作者:发布者:王广良发布时间:2023-01-02浏览次数:177

印章刻制使用和保管的规定

 

一、 印章的刻制

1、各附属单位印章由学校负责制发,附属单位下属科室印章,由所在单位负责制发。

2、学院、校本部处、室及其下属单位印章由该处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到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刻制印章店办理刻制。3、各附属单位、学院、校机关处、室和处级单位印章可对外使用。

3、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的,应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的绳之以法。

4、印章正式启用时,由校长办公室发文通知各单位,印模应在校长办公室留底备案。如单位撤销或名称更改,印章应停止使用,并封存交回校长办公室注销和处理。

二、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各级印章应指定政治可靠,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保管。一般由使用者保管。使用管理印章要认真负责,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也不能把存放印章箱柜的锁匙随意交给他人代开代取。印章如被人盗盖,发生严重后果,印章管理人负政治和法律责任。

2、用印不得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原则上,盖各级印章由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

3、使用印章要登记,凡使用单位印章,无论公事、私事均需进行登记,以便查考。

4、各级印章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

5、印章管理应遵循保密要求,放在牢固的箱柜内,用后立即锁好。

6、节假日印章要严加保管,加锁密封,上班后认真检查,无论何时,如发现印章被盗或有疑点,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7、如发现用印不当或不符合制度,应立即指出纠正,以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